作者BARON_12
我的認知...
如果依地點的管轄範圍來看,
依這次事件的爭議點在於....管線源頭的工業區是經濟部工業局所屬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工業區有分是中央規劃或是地方自行規劃,主管機關不同)
但....出事的管線卻是從工業區延伸出來不在工業區裡...
地方管理各自區域的公共管線,但丙烯卻很明顯不會是公共使用....
以出事的丙烯來講,丙烯是石油煉製的眾多副產品之一,
石油煉製業的法規由經濟部訂定,但卻沒規範到丙烯
所以經濟部長才會說無法可管這次的丙烯管線,
就各自推來推去,直到箱涵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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