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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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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2
引用:
作者BARON_12
我的認知...
如果依地點的管轄範圍來看,
依這次事件的爭議點在於....管線源頭的工業區是經濟部工業局所屬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工業區有分是中央規劃或是地方自行規劃,主管機關不同)
但....出事的管線卻是從工業區延伸出來不在工業區裡...
地方管理各自區域的公共管線,但丙烯卻很明顯不會是公共使用....
以出事的丙烯來講,丙烯是石油煉製的眾多副產品之一,
石油煉製業的法規由經濟部訂定,但卻沒規範到丙烯
所以經濟部長才會說無法可管這次的丙烯管線,
就各自推來推去,直到箱涵出現......

地方政府是無法可管到管線內運送的丙烯,可是有法可管管線的保養和維修,意思是落實執行就不會破掉也不知道

條例說明很清楚,管線內輸氣就符合條例的定義(輸氣難道不包括丙烯?)

第39條是有關維護,規定每年管線業者要檢測維護(注意是每年都要做)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核定版)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埋設人:指各類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或有線電視等需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http://pipegis.kcg.gov.tw/law7.aspx
舊 2014-08-08, 02:03 AM #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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