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ARON_12
我的認知...
如果依地點的管轄範圍來看,
依這次事件的爭議點在於....管線源頭的工業區是經濟部工業局所屬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工業區有分是中央規劃或是地方自行規劃,主管機關不同)
但....出事的管線卻是從工業區延伸出來不在工業區裡...
地方管理各自區域的公共管線,但丙烯卻很明顯不會是公共使用....
以出事的丙烯來講,丙烯是石油煉製的眾多副產品之一,
石油煉製業的法規由經濟部訂定,但卻沒規範到丙烯
所以經濟部長才會說無法可管這次的丙烯管線,
就各自推來推去,直到箱涵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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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理解是錯誤的
無法可管的部分 是針對土地區畫裡面的管線埋設
實際翻開母法與子法
無論是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或是高雄是施行細則裡面
都沒規範到個部分
也就是大家說為何要讓他埋管線通過
問題是 管線埋設
還是要申請許可的
虛兩兩道許可
開挖還要另外的許可 然後每年給付使用費用
(就是前面再炒高雄是有沒有收到李長榮的錢)
所以不是無法可管 而是法律沒禁止埋設 只是業者要申請並且三段的許可都拿到
另外也如同前面說的 事實證明事先有管 才有道路
所以部分路段當時實際上是沒有住宅等等的
另外該檢討的 是把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時
是否評估到地下的管線等問題
另外要檢討的是共同管線的埋設
應把這類的納入並建立完整的共同管線網路
把其他在外的線路一併納入且妥善加以監督
共同管線主幹是很大的 可以兩人在裡面直立行走都不成問題
所以可以裝設完設的監控以及預警和消防等裝置
也可以設計成能達成分段閉鎖等等
另外要注意的就是管線定期(例如20年)的更換之類的
(像台鐵要更換電車線就很受阻)
要叫人搬家 也要妥善的立好計畫與時程
還要考慮幾未來的稅收
轄區人民的就業
例如大社 直接的就業從業人員就有3000人
還不包含靠這3000人吃飯的 例如交通運輸 餐飲 醫療 等民生產業
這還是只有大社喔 高雄最少有幾萬人是直接從業人員
間接的可能有十幾萬 包含家屬可能就是20到30萬
在考量是否其他相關產業都一併遷移(不然原料怎麼辦)
絕非鄉民跟政客想的那樣隨便簡單的事
這只是腦殘與嘴砲而已(我沒說誰 別自己跳下來)
至於為何會在前鎮
不就是緊鄰高雄港嗎
所以市區發展方向是否也要調整呢 例如改往東邊或東北發展
還是要另建專港
以後禁止高雄港裝卸化學以及石化燃料原料等等
也就是另建專門碼頭並把工業區往那邊移動
這些都是可以討論檢討的
逼李長榮停工檢查全部管線跟賠償是合理的
搞全部人是不合理的 其他人應該先交出管線圖 建立資料庫
並複查它們的自主檢查紀錄 然後稽核或是實際現場抽查
其他的 就像我上面說的 都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