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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_12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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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moguli
1.依現行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中央統籌稅款分配直轄市之款項,按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等指標及權數分配,係在保障88年財劃法修法前直轄市原有收入水準前提下訂定,自91年沿用至今,均未變更。其中納入營利事業營業額(係指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營業人之銷售額)作為分配指標,係為鼓勵地方招商,作為激勵地方財政努力之誘因。2.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核准由總機構申報繳納營業稅,其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銷售額仍列屬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銷售額,並不影響各地區營利事業營業額之計算。營業稅報繳方式之改變,不致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增減變化,從而各地方政府可獲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亦不受影響。3.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針對計畫型補助款,增列中央各機關得就配...


可以提問一下嗎...對於這段不太能了解,有比較專業的大大可以說明嗎?
[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銷售額仍列屬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銷售額,並不影響各地區營利事業營業額之計算。]
如果是批發零售業那我可以理解,因為各分支機構(門市)都有在營業,
但是對製造業來講,分支機構就是單純的生產廠房,
如果只有單純的廠房本身會有營利事業營業額?
客戶可以直接和生產工廠購買產品?不需透過總公司的銷售?
     
      
舊 2014-08-05, 10:20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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