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熱鬥小狐
24. 對台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如台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 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台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台灣“中央銀行”等。 台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 台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 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也不得使用。
25. 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 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