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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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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小肥羊
不要只會"香港的友人告訴我"
香港規定如下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sub_comprehens/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至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如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必須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台灣規定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50078

好手好腳一樣可以申請,當然一樣有同樣的限制

明明台灣這方面遠遠超過那個香港,不要學成龍在那邊笑台灣的民主,好嗎!!

可見閣下仍然是見樹不見林,沒有生活在香港不知綜援問題,他們長期失業領綜援是不設期限的,至於所謂找工作自力更生計劃也沒有強迫規定政府介紹的工作必定要去做

看看以下的新聞在討論長期失業領綜援是否要設限期,不然有年青人領了八年不工作所謂何事?還舉台灣做例子

明明台灣這方面就比香港嚴得多,不了解就多問香港人,好嗎!

PS:內行人就知香港有所謂"衰仔紙"以及"衰老豆紙",在台灣不養父母以及子女是違法的,在香港去簽個字說無力供養,責任就由政府來負擔

失業綜援設限 可踢懶人返工?

經濟日報經濟日報 – 2013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6:46.

【經濟日報專訊】綜援向來是敏感議題,向弱勢者伸援手是社會公義,但也不容許被濫用。有政黨昨指長期申請失業綜援的人數上升,反映養成惰性,建議應設最多兩年領取期,惟失業的原因複雜,單憑設期限就可防「養懶」嗎?

自由黨昨表示,即使近年失業率有下降趨勢,但是持續申領失業綜援個案卻上升,例如持續申領超過5年者,由04/05年度的1.1萬宗,升至去年10月的1.5萬宗,反映部分申領失業綜援的人或已養成一種惰性或依賴心態。

該黨以音頻電話訪問1,227名年滿18歲港人,72%受訪者認為濫用綜援情況嚴重,80%贊成失業綜援設期限。該黨建議期限2年,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稱,續期要經委員會審批,以減少濫用情況。

大專青壯組別 平均領取達8年

根據現行制度,60歲以下的失業單身人士,可領取的標準綜援金額為每月1,990元。

近年失業綜援宗數有所下降,從04/05年度的4.5萬宗降至去年的2.6萬宗,但受助人在過去5年平均續領取綜援時間有延長趨勢,大部分延長了1年以上。持有大專學歷且屬年輕力壯的20至29歲組別,領取時間更由07年平均3.9年,增至前年的8.2年。

失業原因很多,不可以一竹篙打一船人,即使長期失業也難以一概而論是「惰性」使然,但若年紀輕輕又有高學歷,則按理應具備一定工作能力,若長期領取綜援,難免令人質疑是否被濫用。不過設期限的建議,又是否可對症下藥?

不少歐美地方均設失業保障,若非自願失業便可申領,但設領取期限,例如德國最長可領18個月、美國最長99周,法國則會依據申請者年齡而設不同期限(見表)。

不過,失業保險的款項,大部分是當地僱主、僱員本身每月供款而來,領取失業保障期限過了仍未找到工作,部分國家如德國,會容許失業者再領取由稅收支付的失業援助。

台灣政府則為非自願失業者提供「失業給付」,由僱員、僱主及政府負擔的勞保基金支付,受助人領取金額為失業前半年月薪的60%,最多可領取半年,之後只可再續3個月,但需遞交至少兩次求職紀錄,證明有積極搵工,即使仍找不到工作,也要再等兩年之後才可申請。

外地失業保障 多設限免依賴

設期限可令申領者不會產生長期依賴心理,心理因素固然重要,但要有效減少對失業保障的依賴,還是令受助人找到工作,最重要是沒有藉口不工作。

觀乎現行本港社署為失業綜援受助人提供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成功就業只得25.5%,一直被批評太低,其實大可向外地經驗取經。

例如台灣會為失業給付受助人設立「一案到底」服務,由專人負責協助就業;英國要求失業者簽訂尋找工作協議,最初每兩周一次面談搵工問題,若然3個月後仍未搵到工,就變成深層次面談,半年後繼續失業就須接受短期培訓,再加強力度,08年該國失業者3個月後的重新就業比率達到60%

更有地方設有懲罰措施,例如法國政府規定,若然受助人獲聘卻沒合理理由拒絕工作,失業保險金會被扣減,甚至全部取消,以辣招迫令懶人積極搵工。

為失業綜援設期限,可提高有工作能力的受助者搵工的意願,亦可減低社會對「綜援養懶」的負面看法。不過此是雙面刃,若受助人期限前仍找不到工,豈非陷入困境?領綜援年期延長,只是病徵,找出真正病因前,不宜藥石亂投。
https://hk.news.yahoo.com/%E5%A4%B1...-224618537.html
舊 2014-07-27, 04:34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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