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rocat
+1,
這叫做以刑逼民,看你要不要背過失傷害前科,放心不會坐牢的就是,都是6月以下易科罰金,不爽交可以改服勞役,和解就給緩刑,以後出國有點小麻煩。
通常有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會想辦法讓對方滿意讓對方不提告(雖然也是按肇責比例),因為你也違規所以檢察官也很難幫你講話。
修車就得自己修了,不然你就自己打民事跟對方求償,這部分保險公司不會幫你,雖然在談和解時保險公司會拿出來談,但是只是降低出險金額,不會退給你。
所以要不就加保個丙式險(我是覺得還是有點不划算),要不就開車小心點,穿草鞋不會怕穿皮鞋的(或是說死豬不怕開水燙),對方有錯你也有錯,但對方有受傷這就是他的優勢,爭肇責沒意義,就算只有1%肇責也是過失傷害前科,只是影響刑度多少,台灣法律就是這樣沒辦法,不然怎麼會有人用假車禍賺錢。
|
安啦,判緩刑也沒差,期滿未執行之刑視同失效。出國也沒差,申請良民證也沒差,看不到前科。
但要是法官檢察官的前案查詢系統就看的到有緩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