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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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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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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務上必須因公務或辦案的需要才可調閱個人或特定人資料。
若非如此,則視涉入的動機、目的被依瀆職、圖利等罪法辦的警察人員不乏其例。

2.至於各級法院法官其辦公桌上之公務電腦雖亦可隨時查閱個資,同樣地必須以公務或案情需要範圍為限;其所查何人?何時及何人所查?等均有紀錄可稽,內部並有專責單位負責按月稽核。若被查獲做公務或辦案以外之用途(實務上曾有利用職權查探心儀女性或情敵等個人資訊者),即使身為法官也會因涉案情節被送交懲戒或法辦的。
舊 2014-07-10, 04:56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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