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全部開放的項目六十項左右
簽訂後對於GDP成長只有0.025%至0.034%的成長
那簽了之後是聊勝於無還是有無皆可?
還是為了某種特殊的目的在簽服貿
自2010年ECFA簽署後
目前貨貿協議的階段為何?
ECFA 是一個架構協議
真正重要的後面四個協議
包含投資保障協議、爭端解決機制、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
跟這四個協議簽完了才算是 ECFA 整個簽完
我國在 2012 年 8 月簽了投資保障協議
爭端解決機制是否應該先簽訂而不是先簽訂服貿
我對於簽訂的順序感到相當的疑惑
容易的先談?還是為了什麼特殊的目的先簽訂?效益最大的先簽?
ECFA的早收清單已全降為零關稅
但陸方對台灣開放的早收清單貨品僅539項
僅佔我國出口中國大陸項目的6%
後面還有8000多項產品需待貨品貿易協議完成
貨貿協商次數是不是應該更加頻繁
貨貿的項目最複雜但也幫助最大
應該是部分的貨貿項目先簽訂協議執行
全部8000多項協議完再執行
十年也協議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