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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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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595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又不是一定5000萬,
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舊 2014-07-03, 10:40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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