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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不曉得兒少法可不可以適用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01&FLNO=51


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01&FLNO=99
舊 2014-06-30, 04:4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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