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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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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anderson1127
還是建議拿掉吧!! 電視台記者有提醒,散佈不雅影片還是有罪的 , 前提是,當事人提告的話....

此為公訴罪行。

刑法第235條第一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舊 2014-06-27, 03:55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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