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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REFALCON
不要鬼打牆了...
一開始不就跟你說了, "能用最少代價完成工作"是各單位的基本定律.
銀行可不是用志工去完成.
回到你一開始提的公部門, 前面就跟你提了
當這個人力的目的只是在門口告訴來賓"你要辦的業務請前往X樓", "來, 我幫你抽號碼牌".
你覺得這樣的人力價值該給他多少? 110/hr的勞基法基本薪資嗎?
這樣是不是又變相成另一個公部門爽缺?
你想要讓勞動市場不是資方市場的立基點是在"提高勞動人力需求", 讓"市場需求">"勞動人力".
可是台灣的"勞動人力"真的有過多嗎?
真的有"勞動人力">"勞動職缺"嗎?
很明顯不是的.
台灣的問題在於"勞動人力">"爽缺".
你想要的是"爽缺不再是資方市場", 這明顯是屁話...
身為資方, 手上有爽缺, 幹嘛還要求人來做爽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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