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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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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addfdsf
沒人和你說刑法,只有一行你八成還是看不到
我重點上色貼三行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再上一次色,看清楚一點,不過你還是...


人家第一點就回覆你了啊...
你這是行政規則!
闖入承租之後的私人空間,是刑法啊!!!
所以警方才不敢撞門!!只敢站在旁邊錄影...

對了!!
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你的意思是踹門那兩位是警察嗎??
舊 2014-06-26, 01:30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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