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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fd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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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4
引用:
作者冰火波羅頭
第一、
這是行政規則,跟法律(刑事訴訟法)牴觸無效

第二、
何謂「必要之處理」?可以參考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對於人之管束並不符合以上各款
(人在裡面也沒做有害公共安全之事)

三、對於住宅...


沒人和你說刑法,只有一行你八成還是看不到
我重點上色貼三行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再上一次色,看清楚一點,不過你還是一樣又當做沒看到了
下面這句沒看到,我再多貼一次
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請問你還有問題嗎?
這是飯店要遵守的法律

你一直引刑法,請問一下現在飯店是發生刑事案件了嗎?
沒有刑事案件,干刑法屁事
舊 2014-06-26, 01:00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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