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dfdsf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飯店聲明稿
http://www.novoteltaipeiairport.com/tw/newsD.asp?pk=435
今日事件係因該組房客實際入住人數與本飯店登記人數紀錄不符,且
房客夜間多次於安全梯、大廳、出入口行走,基於住房規定及考量房客安全,本飯店
多次與房客進行聯絡,但未得任何回應,為確保房客安全,故開門進行顧客關懷,並再次與
房客溝通請其依入住管理辦法辨理登記,但仍遭拒絕。
如果這票人這種玩法ok,以後大家去住飯店,一個人去登記二人房,四個人進去住省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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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這是行政規則,跟法律(刑事訴訟法)牴觸無效
第二、
何謂「必要之處理」?可以參考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對於人之管束並不符合以上各款
(人在裡面也沒做有害公共安全之事)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進入」不等於「搜索」
首先,「急迫性」就不符合了
再來,進入後發現沒任何犯罪、危害或急迫危險,就應該立刻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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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談這案子的「急迫性」
很明顯他們是來「抗議」或「鬧場」,但這並非刑法的犯罪,所以也就沒有現行犯的問題
除非有事證顯示他們是來犯罪的,例如攜帶槍械
而抗議也不可能在他們房間內進行,他們遲早會出去,走道監視器也能觀察
不論是飯店或警方,都可以這時候再阻止他們
既然有合法手段,為什麼偏偏要搞得像警察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