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冰火波羅頭
現行犯不是這樣認定的
現行犯是刑事的
不能因為民事糾紛,就論現行犯
第二、
就算是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
也要符合
第 131 條 第一項 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有什麼不同?
因為人在屋內,還有隱私權的問題
所以要 現行犯+情形急迫+受危害的權利位階比隱私權高
合不合法,其實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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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飯店聲明稿
http://www.novoteltaipeiairport.com/tw/newsD.asp?pk=435
今日事件係因
該組房客實際入住人數與本飯店登記人數紀錄不符,且
房客夜間多次於安全梯、大廳、出入口行走,
基於住房規定及考量房客安全,本飯店
多次與房客進行聯絡,但未得任何回應,為確保房客安全,故開門進行顧客關懷,
並再次與
房客溝通請其依入住管理辦法辨理登記,但仍遭拒絕。
如果這票人這種玩法ok,以後大家去住飯店,一個人去登記二人房,四個人進去住省錢算了
飯店行使他的權力,要趕人出去,還賴著不走,如果今天是陸客這樣玩,我看新聞報導又會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