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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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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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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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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lli
答案是初犯+外役監條例縮刑

第十四條(縮短刑期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
月,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
核備。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
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所以應該是縮刑期滿,不是假釋?!

那這樣的話,又是媒體在黴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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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6-20, 07:3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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