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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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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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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11913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608/412332/
ETC合約中,即載明在全面性的電子計程收費前,
收費員即應轉換至遠通公司或相關關係企業任職,
並保證五年的工作權,薪資並不得低於收費員之薪資。
遠通要簽ETC之前就有提出幾個要件,才讓他們得標。
達不到這些要件,國家就可以和他們解約,而且這還是遠通自己提出來的條件。
所以你要先搞清楚,是遠通自己簽約前就載明收費員的工作,他們必須處理。
如果他們不好好處理,國家有權利收回ETC的合約。
現在他們不好好處理收費員的工作及處置,收費員為什麼不能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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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完這段樓主就已經被打臉了
附上陳為廷的名言、真的發人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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