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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小熊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25
一碼歸一碼,我覺得此案跟太魯閣號的案子不能相比。
因為:生死存亡之際,列車長明明有時間可以逃,但他選擇做最後的努力,因此救了很多乘客。個人認為這種犧牲自己生命救很多人的,應可屬所謂的冒險犯難。
但此案,並不符合生死存亡之際,純粹因為擺放三角錐時,拖板車失控撞上。屬因公殉職無議。但要屬第一類,恐怕這次會很多人不贊成。
不過鄉民頂多只不過上網評論,實權在那些官身上啊。
舊 2014-06-13, 09:53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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