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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ta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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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94
上一次太魯閣號事件
我是支持罹難駕駛符合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不過這次事件就法條上來說
該殉職員警確實是比較符合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其實我覺得最大問題是撫卹辦法分太多種條件
應該是簡化只要因公殉職就是統一一種慰問金
要不然永遠吵不完

殉職的人總是沉默的,會吵的永遠是殉職人員的家屬
舊 2014-06-13, 09:45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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