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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4
引用:
作者隨風浮雲
如果要檢驗單位出示下面這個 「結果判讀依據還要有檢體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等」,我到是覺得不合理,因為檢驗單位只負責檢驗,而且只會送樣品負責,今天你拿一個A樣品去驗,誰會知道你是從-4、你家、阿福、還是天天都騙你 買來的?

所以應該改成新聞消息發佈單位,應該出示才比較合理吧!

沒錯啊~新聞就是這麼說的
"要求民間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民間發布指的就是消息發佈單位


雖說這樣沒錯,但若造成民間檢驗單位不敢接案子,也是很麻煩,
不曉得政府本身有沒有檢驗機構可讓民間送驗?
舊 2014-06-13, 09:40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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