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次太魯閣號駕駛因公殉職認定的爭議後
前幾天瑞芳分局警員吳泓諭處理交通事故時在隧道內遭拖板車撞死,又出現爭議了
查了一下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HL=&StyleType=1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前條所定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執行職務或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其他緊急事故之行為,致受傷、殘廢、死亡者,視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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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亡、殉職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三)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新臺
幣六百萬元至七百萬元。
公務人員撫卹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S0090001
第 5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時遭遇意外時有所聞,這樣還不算危險???
尤其看過新聞畫面的話,應該都會知道在隧道內處理交通事故絕對比一般道路更危險
那些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的人到底在想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