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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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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elle-lai529
ETC合約中,即載明在全面性的電子計程收費前,收費員即應轉換至遠通公司或相關關係企業任職,並保證五年的工作權,薪資並不得低於收費員之薪資。然而,早於二月份在立法院的自救會陳情中,即有多位收費員現身說法告知他們轉職過程中的實況。例如通知收費員前往遠東新世紀應徵,但遠東新世界卻未收到通知會有收費員來應徵;例如提供遠東銀行理財轉員此種具備門檻的工作,但卻宣稱任何人都可以去應徵。此種作法最後往往使收費員不得已去選擇所謂「五個月轉職補償金」。簡單的作法使得遠通或者是高公局都藉此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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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遠傳為提高媒合率,不依契約上僅載明轉至該公司及相關企業任職,竟提供各服務區之非屬該公司之職位供轉職...


那抗議有理,繼續搗亂,搞死吁吁東..
     
      
舊 2014-06-11, 12:39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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