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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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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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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rlock
那個網頁完全沒告訴買家那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的物品, 甚至問與答中還睜眼說瞎話...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引用:
作者damia
九節鞭是列管

那對岸應該沒列管
我們這邊的管理範圍太寬了吧!

如果是很輕表演用的也列管?


九節鞕屬鋼(鐵)鞕,所以不行,不過這條法令有漏洞,因為寫的很明,要鋼(鐵)鞕,所以如果你找到其他材質製作的,或許可以避開,而那個拍賣寫修身養性用,我也可以說我帶未開鋒的中國劍是俢身養性用,而且不違反條例,但警察那管你那麼多,先送再講
輕重應不是重點,而是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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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5-25, 01:50 PM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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