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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吼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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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9
引用:
作者sp004697
個人覺得勞動機關解釋有問題

經常性給予的薪資超過最低薪資,就不算違法……
太扯了,全勤,加班加起來有超過最低薪資就可以了,
這是那個無腦官員講的
應該是作業滿一個月的,月薪最低應符合基本工資,而全勤及加班費另計才對
作業未滿一個月的,應依月薪比例發給薪資才是。


現在法令都隨官員自己解釋的,從預防性羈押,永久不通過集會遊行,到不公布行車紀錄器說偵查不公開,反正死豬不怕熱水燙,小老百姓也拿他沒皮條啊.
舊 2014-05-12, 04:12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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