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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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ottchang
想看統計數字
其實有勞基法最低薪資規定之後,只有違法與不違法的的界線而已(當然有沒有查緝,那又是另外一回事),沒有什麼拿的到跟拿不到的問題,民國73年就公布勞基法了,也就是1984年...超過30年了..
所以前面有人說詐欺?那麼還是問題嗎?
這邊有30年前就出社會的網友嗎?
以前,起碼20年前,之於現在,我認為是不痛苦的,因為相對的好賺錢,相對的物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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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物價不知道在漲3小...
一些小公司請會計小姐.一樣只給1X000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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