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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時》亂引外國法例 稱港人當街拍小童便溺或違法
大陸小童在港便溺的風波,香港人或許已經淡忘,但大陸媒體卻似乎是「難離難捨」,甚至是「死唔斷氣」!
中共黨媒《環球時報》今日就發表一篇「深度報道」,題目是〈釀成網絡公審惡果 導致侵權犯罪頻發 手機濫拍引發時代新爭議〉。內文以大陸小童在港便溺的事件寫起,內容大致是說,智能手機普及之後,愈來愈多人濫拍照片,對個人隱私帶來威脅,而且圖片在網上瘋傳後,容易引起網絡公審,令當事人相當難受。
文章引用多個歐美「外國勢力」的例子,說明外國有法例規定,即使在公共地方拍照,也要尊重他人保護私隱的意願,如果對方反對就不得採集其個人訊息。文章更引述一個無姓名的「加拿大法律學者」指,假如香港案例發生在美加,拍攝者在公共場所拍攝並廣泛傳播「當事人明顯不願傳播」的隱私,而且拍攝未成年人的私密部位,是「違法」及「被視為犯罪」。
文章後來愈說愈遠,由手機「濫拍」轉移到手機「偷拍」,舉例指德國一名女學生在學校更衣室被偷拍,照片在網絡公開後,導致她患上抑鬱症而自殺,以此說明手機拍照帶來的社會問題。
然而,普思在此必須「左派上身」提醒大家,香港有自己的「港情」,凡事都不應照搬西方社會的一套,否則很容易水土不服哦!事實上,《環時》文章引述的加拿大法律學者和香港律師,都是無名無姓的,試問怎能說服讀者呢?至於文中引用的1967年美國案例,是講述FBI在公共電話亭設置竊聽器,當然不能與港人在旺角拍照相類比吧!
更何況,早在2012年D&G事件時,江炳滔、黃國桐及梁永鏗三名律師已向《蘋果日報》解釋,本港沒有法例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拍攝,即使是站在公眾地方,拍攝肉眼可見的私人地方,亦「完全無問題」。
再者,香港沒有肖像權,拍攝路人並沒有違法,事主也無權要求拍攝者刪除相片,但被拍者如感到滋擾,或認為相片侵犯了個人私隱,則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停止拍攝行為及刊登相片。而如果拍攝者是刻意拍攝他人胸部或裙下等,才有機會被控行為不檢。
然則,當天該名港人拍下大陸童便溺,明顯不是想故意拍攝其私處,事實上亦根本沒有把鏡頭靠向其私處拍攝,可見談不上是犯法。
反過來說,律師盧浩輝就指,家長縱容兒童在街上便溺,會有法律責任。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將糞便、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公眾地方,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公眾地方,都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三個月。
究竟誰是誰非,相信大家都一目了然吧!
(作者:普思)(環球網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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