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公投門檻之跨國比較分析
三、各國制度之比較與分析
我國公投法區分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可以發動公投的事由法律創制與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與複決、修憲案複決。前三項事由必須由合格選民總數0.5%提案,5%連署發動,並合格選民50%投票,投票者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不過,重大政策創制與複決,亦可由立法院多數決議發動交付公投。修憲案之複決則必須由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六個月後,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事實上,我們的公投法相較於歐美許多國家,無疑更為進步。
(一)許多國家並無全國性公投,僅有無拘束力的諮詢性公投
諸多我們熟知的歐美國家(例如德國、美國、荷蘭),在全國或聯邦層次的問題上,根本並無公投制度,或充其量僅有毫無拘束力之諮詢性公投(英國、比利時、加拿大),其效力完全由政府決定是否接受。即使是參考用諮詢性的公投,範圍也不是毫無限制,例如加拿大僅能就憲法問題進行,英國則取決於國會多數的意向。而我國公投法在全國性議題上,不論是法律的創制與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或是重大政策的創制與複決,均可進行公投。就算通過門檻不算低,但與上述國家相比,我們仍有直接參與的權力。
(二)在有拘束力公投制度國家中,我國公民可公投範圍較廣
以日本為例,僅限於憲法與相關法律規定的四項強制性公投程序(包括修憲、制定適用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別法、最高裁判所裁判官之任命與地方自治團體之合併協議等),一般重大政策與法律的創制複決,並不在日本公投範圍中。西班牙與瑞典也僅限於修憲時,才有強制公投之必要,一般重大政策僅能舉辦諮詢性公投。因此,扣除了公民複決修憲程序的國家,能夠如我國這樣可以對全國法律與事務進行公投者,其實更為有限。
(三)我國公投制度的樣貌與義大利及法國較為接近
義大利有關法律的創制須有5萬公民連署;而複決則須50萬選舉人連署,或5州議會請求;總統也有權依據憲法就特定問題發動公投,通過門檻均與我國相同,採雙重門檻,不僅要合格選民的一半參與投票,同意票數還要過半數方能通過。法國通過門檻雖較我國為低而採簡單多數,但可公投的範圍則被限制在憲法第11條規定中,其雖較一般國家寬,但也非毫無限制。
(四)與歐美國家地方公投相較,我國公投連署與通過門檻並無較高
例如德國各邦規定雖有不同,一般連署門檻為4-20%,一般法律通過的門檻通常設有下限(達到所有選民數20%-33%),邦憲法的複決大部分必須有合格選民數的一半同意。美國各州連署門檻不一,在州憲法上為4-15%,一般法律的創制與複決為2-15%;通過門檻也不同,大多數的州採簡單多數,但有的州除簡單多數外尚有最低得票門檻(如選舉人總數30%或40%)之限制。也有的州是採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或是合格民過半數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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