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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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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olosbye
所以最後這點就被利用於脫罪
這不代表立意不好,而是當立意不完善的時候很明顯的會利大於弊

像這種因成長問題導致極度偏見或者單純的精神病犯罪納入量刑考量範圍只是人類自我滿足的可悲同情心,我是這麼認為的

而依據對方來價值觀來考慮也是會有問題(你的第三例)
法治本身就代表一種價值觀、在這價值觀面前卻又採用其他的價值觀來審視是非常矛盾的
若如此、那麼從小被培養的恐怖份子成了殺人魔也是要酌情
奸商亂搞賺錢也是要酌情
,因為在他們的價值觀裡做這些事情是理所當然的

我覺得法律無論完善與否,他的第一原則就是:維護守法的人
牴觸這一點的就是背道而馳,尤其是現在那種人死不能復生的主流想法真的很可怕

你邏輯上的矛盾點在於,我們本來就是人類,人類社會內的事情本來就要用人類社會的價值觀去評價,
但是你在這裡卻逸脫出這個框架從企圖從自然界的角度來評價。
有些人,譬如我自身對於同情心的觀念比較淡薄,但是那不代表我排斥或是否定其他人的同情心價值觀。

恐怖活動,很多國家都是視為戰爭行為的一種,無論出於何種價值觀成長背景,都無法替屠殺行為降低違法性。
至於你所謂的奸商,姑且拿塑化劑的昱伸來說好了,兩代經營者教育水準都不差,
犯罪行為也跟精神疾病無關,換句話說整個犯行是行為人在無外在因素的影響下自行決定並且完成,
事後湮滅證據串供妨礙蒐證不認罪,有什麼情需要酌的?

你的說法其實已經訴諸你自己的感情論,也就是你有一個預設立場,
犯罪行為人只要主觀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成立了某罪,其刑度就應該是絕對固定,
無論如何都不該有所變動。

這不叫思考也不叫邏輯,因為你已經提前設定了結論就是要如此,靶畫好了再看圖說故事。
而我或者是制定這些法律制度的人邏輯則是,先去設想制度上必須要考慮那些因素,
然後根據這些因素去設計、執行。


從你回文的方式還有內容我判斷其實你看不懂我在說什麼,
沒有經過學習的思考只會讓自己陷入誤解的窠臼,我會建議你從刑法學開始了解。
不管是正義、對錯、是非或其他任何價值判斷本來就是相對的,而且只在人類社會有意義。
人類社會的事情,應該要用屬於人類社會的標準去評價。
舊 2014-04-19, 02:2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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