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是有必要的,本來就需要把行為人若有特殊家庭遭遇、生活、背景考慮進去,
不同的價值觀對同一件事情會有不同的評價,這點必須要加以尊重。
也就是說你我都知道他是個人渣,但是他之所以變成人渣的原因如果不是出於他本身,
那他應該要負的責任應該要相應符合比例的減輕。
比較白話的舉例就是:
一個身心正常的人在紐約街道殺了人
VS
一個精神分裂症患者沒發病的時候在紐約街道殺了人
VS
一個食人族按照部族的儀式在紐約街道殺了人
這三種情況理所當然要給予不同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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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這點就被利用於脫罪
這不代表立意不好,而是當立意不完善的時候很明顯的會利大於弊
像這種因成長問題導致極度偏見或者單純的精神病犯罪納入量刑考量範圍只是人類自我滿足的可悲同情心,我是這麼認為的
而依據對方來價值觀來考慮也是會有問題(你的第三例)
法治本身就代表一種價值觀、在這價值觀面前卻又採用其他的價值觀來審視是非常矛盾的
若如此、那麼從小被培養的恐怖份子成了殺人魔也是要酌情
奸商亂搞賺錢也是要酌情,因為在他們的價值觀裡做這些事情是理所當然的
我覺得法律無論完善與否,他的第一原則就是:維護守法的人
牴觸這一點的就是背道而馳,尤其是現在那種人死不能復生的主流想法真的很可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