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萬買一條命沒錯,不過買的是被告那條命可以留下來而不是死者失去的生命。
和解有分刑事和解跟民事和解,刑事和解留下被告一條命,民事部分另計。
至於家屬或者是死者想要的是什麼,我不認為外人有權力置喙。
覺得達成和解換取減刑不合理?我國刑罰的極限也就是把行為人處死而已。
殺人者死,表面上看起來看起來乾淨俐落一命抵一命,對於犯罪有預防效果,
但實際上會導致行為人的手段跟犯行更加嚴重,
對於違法性超過某個界線後的行為人無法施予符合其行為相應比例的刑罰。
比如說故意殺一人者,死刑。
那麼殺二人、殺三人、殺更多人者、施以輕微虐待手段後殺人、以殘酷手段虐殺且不道歉不和解不賠償諸如此類該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