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igDDD
以前讀過刑法
量刑依據好像依照57條
第十款是犯罪後的態度
這是法律所明定的
也不是什麼漏不漏洞的
而且法律的演變早不是以前那種只要致死都適用一罪
打比方來說
你停車忘了拉手煞車結果車子把隔壁小孩輾死所以你覺得自己接受唯一死刑也沒有問題?
是的話我就認為您所說的應該就沒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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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討論家屬和解與原不原諒的問題嗎?
而且你舉的例子好奇怪,那個例子現在會被判死刑嗎?
這例子犯人判不判死刑我是沒意見的、只是單純就家屬的行為能不能作為減刑的依據說說看法
(如果可以,那是不是也應該加上不原諒就加重量刑才對?)
因為我不認為死刑是最重的懲罰,反而這種解脫對犯人來說可能才是最仁慈的選擇
現在被關進去是面對另一個混濁的世界,沒有獨立囚禁關再久也沒用
只會更墮落、要自新是難又難
而監獄滿了,就假釋出去,沒有追蹤審查,出去不犯罪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