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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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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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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olosbye
我的看法不同
不管多親,他們終究不是受害者本人,不管他們是原諒還是不原諒、都不能作為量刑增減的依據
大家都在社會上打滾,應該很清楚這世上的人類是繞著金錢轉的
我有點骨氣的都不敢說金錢買不到我的靈魂
雖然我的靈魂可以用錢買到,只是還不至於賤價到這個地步
事後的補償什麼的最後又回到一開始每個人最不願意見到的狀況:只要有錢、想幹麻都行
你說道歉什麼的那不是本來就應該這樣的嗎?做錯事然後道歉就可以減刑、這才是扭曲的地方吧

再說深入一點,假設受害者(先忽略死人無法傳達的因素)原諒加害者,能不能作為減少量刑的依據?
我的看法仍舊是不行,道理很簡單,人類的意志是很容易動搖的,可能因為同情、脅迫...而被改變
只要有漏洞可以鑽,走頭無路的人會毫不猶豫的鑽進去
結果就是法治在事故前的威嚇作用也被打了折扣

現在的法治先不論人的因素,其最大的破綻就是不回收...


因為法官想的是讓被害人家屬能夠有金錢方面的賠償(不論多或少)...

何況殺人本來就不是唯一死刑,判死或無期本來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除非改成

1.預謀殺人唯一死刑

或是

2.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舊 2014-04-18, 05:12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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