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rxs
覺得很可惡的是,所謂的"恢復"申請,就表示之前收回該場集會是"錯誤"的。
市長要挺局長很OK,但現在既然"恢復",這些人會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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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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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該聯盟於103年3月18日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另於同年4月3日率領群眾阻擋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務,復於同月6日及7日率領群眾至集會遊行禁制區(總統寓所及行政院)周邊違法集會,並占用車道,影響公眾用路人之通行權益,該聯盟持續危害社會秩序及影響公共利益,
中正第一分局據此開會決議,
依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廢止該聯盟自103年4月9日至19日之集會,惟並未影響該聯盟合法取得使用之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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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聯盟接獲中正第一分局廢止集會遊行通知書後,旋於103年4月10日提出 "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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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該分局於翌(11)日7時許配合立法院保六總隊警衛隊勸離占據立法院廣場之群眾,其持續占用非集會地點(立法院廣場)之違法行為業已消失,同時該聯盟之帳篷亦移往原定申請之濟南路集會地點,經該分局開會決議,同意該聯盟之申復准予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