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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哪裡說不能撤銷
十一條失效的只有前三款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寫的為何?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依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

525是法規命令的信賴保護 但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處分問題
依83判1223 本案係集會遊行法第25條廢止權之保留 亦即信賴保護原則之例外 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但可能涉及法令明確性以及同法第26條的比例原則問題
舊 2014-04-12, 06:55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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