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實不太跟周遭非法律、非商管出身的人談學運或服貿協議相關議題。
坦白說,台灣人的法治教育還落在幼稚園等級,
也就是所謂的法治就是政府說什麼人民就乖乖要聽話,不聽話就是違法這樣的程度的認知。
昨天就發生這樣的情形
友:之前沒申報就在那違法遊行, 現在不准遊行剛好而已不是嗎
R:集遊法11條已經由大法官釋憲書釋字第449號、釋字第718號解釋認定違憲。
所以中正一不但使用被認定違憲但因尚未滿一年而未作廢的法條做為法源,同時還用行政命令去挑戰上位法律。誠信問題我就忽略了。
如果不懂,我可以用通俗的方法來解釋。
友:不用用通俗比喻。。我有學法律。。。。
既然人民都不尊重憲法在先 為什麼還要要求憲法的保護
R:OK,既然如此你可以參考Claus Roxin的德國刑法總則上冊關於公民不服從、公民抵抗權的部份。
即便是進入行政院的行為,可罰性依然很低。
友:可不可罰 身為台灣人,你守的是台灣的法律不是別的國家,
今天不看行政院好了, 之前沒申報就遊行不是已
違憲在先了呢?
已沒有立足點去和別人吵了吧..還包圍警局, 完全不合理了
友:不好意思 憲法有規定人民可以做什麼 政府可以做什麼, 你超出了憲法所規定人民可以做的事,
政府卻不能做出對應管制嗎?
R:請問人民集會違反了憲法哪一條?
不好意思,可能要先糾正一個最基本的觀念,憲法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來保障賦予人民基本權,
所以不會有人民違反憲法的狀況,只有政府才會有行政立法監察考試違憲的情形。
R:我之所以會提到德國的刑法著作,是因為我們的法律很大一部份是抄德國來的,而且還抄得非常簡陋、過時。
我們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到的狀況、欠缺的立法精神,就只能回到源頭去看人家怎麼寫的。
友:你集會遊行是不是需要申請? 就說上次沒申請了啊
你前面也說了,未滿一年未作廢的法律依然有效,所以就不用依法行政嗎?
R:關於沒有經過申請的集會是否違法(立院、包圍中正一)請參照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部分。
R:我不認為學生佔據議場的行為是合法的,只是不認為沒有提出申請得到許可,
因而有人質疑違反集會遊行法、導致得出他們占領議場的行為沒有正當性這樣的評價。
有正當性,但仍然是違法行為,他們的動機目的不足以導出阻卻違法的結論。
客觀來看,他們涉及的都是處於刑罰最低界線,違法性本來就低,
且行為跟憲法基本權利有所關聯,可罰性又進一步減少。
就主觀上來看,他們是基於強烈的公共利益動機導致行為的發生,
就罪責來說可非難性非常輕微。以刑罰懲罰這些人不但沒有必要性、不能預防犯罪,甚至可能造成反效果。
這些人本來在活動結束後可以平淡的重新回到社會中,但是以刑罰將他們與社會隔離一段時間後,
在意義上他們就成為真正的罪犯了。
一次讓超過200個關心公共政策的公民變成有可能進一步行為偏差的前科犯,
我不認為這對社會秩序、公益有所幫助。
R:關於被宣告違憲尚未滿一年的法律其適用性問題。這跟信賴保護原則有關。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
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
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簡單來說就是人民遵守法秩序,是因為信賴法律會保障人民的生活、財產等各種權利。
行政機關明知道其行為作為法源依據的法律條文被憲法機關審查後認定違憲,
卻搶在尚未廢止的期間用來限制人民正當的權利,這種偷機取巧的行為絕對談不上誠實。
如果放任行政權每每都用這樣的方式執法,人民自然不信任法律,當然也就談不上法秩序。稍早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友:
你可以繼續以你的角度來爭辯別人字間的用語 但正者恆正 不懂為什麼要包庇錯誤的事?
算了,我不需要和一個有特定政治立場的人去爭論什麼 反正多鬧一點讓台灣亡國吧 台灣也沒救了。
還有需要回什麼嗎?
我超想回:你的腦袋才是已經先亡了吧
如果台灣人對法律、法治的了解就限於上面這種程度,也能說"有學法律",
那真的就是沒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