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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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me 
				我不爽 
可以隨便圍別人家 
圍公家機關 
訴諸民粹 
無限上綱 
 
自己捫心自問三件事 
1.這行為對嗎? 
2.這行為是不是違法? 
3.有人會這樣教育小孩? 
假使認為 
行為對 
不違法 
就是要這樣教育小孩 
 
無話可說 
只有自己救的了自己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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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來就是對的
2.不違反集會遊行法
3.請教育小孩一個觀念,自己的權益只能靠自己來保護。
講個最基本的,如果你認為他們的集會行為違法,請問是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第幾條第幾項?
但是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根據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部分,他們的集會是合法的。
縱然蘇丁貴教授已經提出函覆,在結果不如人意的情況下勢必會進入行政訴訟的流程,
至少一年到三年內公投盟都無法得到集會遊行的許可。
透過漫長的訴訟過程也只能爭回憲法規定的基本權,不能集會造成的損失,
不給許可的警察不會管你、沆涅一氣的行政院不會管你、最後裁判的行政法院也不會管你。
那是要做緩不濟急的救濟行為,還是透過憲法賦予的人民權利直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停止違憲行為?何者來的有效果、有即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