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rines74
集遊法地點時間是向轄區 分局長申請核可
即便是該局的行政命令
這意思就是說 我當分局長一天 就不准你再申請
( 裁量權是在我手上 )
( 裁量理由是 你到底是抗議三小 1500天的路權申請 )
法律在解釋認定上 有所謂的"經驗法則"
1500天的路權申請 這上法院
法官大概也會問.....你是在抗議三小 連續申請1500天
|
不管各位贊成不贊成蔡教授一輩子推動台灣獨立及公投放寬限制,在他的目的未達成前為何不可以持續申請集會、遊行下去?
那憲法裡的言論、思想自由是寫好玩的嗎?任何法律、行政命令抵觸者無效!是寫假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