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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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marines74 
				集遊法地點時間是向轄區 分局長申請核可 
 
即便是該局的行政命令 
這意思就是說  我當分局長一天 就不准你再申請 
 ( 裁量權是在我手上 ) 
 ( 裁量理由是  你到底是抗議三小 1500天的路權申請 ) 
 
法律在解釋認定上  有所謂的"經驗法則"  
1500天的路權申請 這上法院 
 
法官大概也會問.....你是在抗議三小 連續申請15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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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各位贊成不贊成蔡教授一輩子推動台灣獨立及公投放寬限制,在他的目的未達成前為何不可以持續申請集會、遊行下去? 
那憲法裡的言論、思想自由是寫好玩的嗎?任何法律、行政命令抵觸者無效!是寫假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