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局長當然有權收回路權 這在他的裁量範圍內 當與不當 可以申復
至於永久不允許 誇張了點 不過還是應該先視這個公告的法律性質 到底是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抑 內部裁量的行政規則 或者是這公告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只是讓分局長打打嘴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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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地點時間是向轄區 分局長申請核可
即便是該局的行政命令
這意思就是說 我當分局長一天 就不准你再申請
( 裁量權是在我手上 )
( 裁量理由是 你到底是抗議三小 1500天的路權申請 )
法律在解釋認定上 有所謂的"經驗法則"
1500天的路權申請 這上法院
法官大概也會問.....你是在抗議三小 連續申請15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