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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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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賣國賊
---失主領取時發現皮夾內兩千多元現金遺失,報警處理---
重點在這一段
偷竊是公訴罪
是失主報警才會移送檢察官
歡喜做.甘願受


將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要指稱偷竊的話,至少要能證明事主知情而為(或失物距離失主一定範圍內),若無法得知失物的主人是誰,很難指稱為偷竊。
單就檢取遺失物而言,若檢取者明知失物主人在一旁,檢取後還據為已有的話,可能會被已竊盜罪送辦。(這情形除外就是已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置)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14-04-11, 06:0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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