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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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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1款->未達強暴脅迫程度->妨礙公務=3日以下拘留或罰緩

刑法

135I條-達強暴脅迫程度->妨害公務=3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136I條-達強暴脅迫程度->聚眾妨害公務=一年以上7年以下

354條-毀損罪,2年以下拘役或罰金,須告訴

306條-侵入建築物罪,1年以下,拘役或罰金,須告訴

可以易科罰金,若沒有暴力脅迫行為,就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最多就是拘留3天,
罰金付過會不會再罰?去妨害公務一次就罰一次,妨害二次當然罰二次,問題是人家有沒有證據讓你繳罰款...............

總結,不要打警察~~
舊 2014-04-06, 06:3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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