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不要問
Master Member
 
不要問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所以說你還是連服貿本文都沒看,或是忽略以下條文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這點說明服貿生效的時間是尚未生效,"去年底400戶限制"是在生效期前,以後只會越來越鬆,而事實上已經有更鬆的草案在投審會研擬中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五、關於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豁免外,該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一方給予的普遍適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這說明差別是待遇在服貿一樣是不可以的,而且這部份很多援引自WTO規範

你所謂的"健保是台灣特有的福利制度,修...

你真的被框死了....
服貿內有提到可以擁有不動產/動產,但沒說可以炒地皮
那400戶你說要放寬,可沒400戶之前是沒限戶數你忘了嗎?
就算對方要放寬那也要我們這邊同意才行,只不過那個官員敢直接用400*2的數去做(連多100戶都不太敢)
其實就連我都不同意400戶再放寬,當初縮400戶還覺得不錯
健保的問題以前就解釋過,把健保當私人保險搞就對了
差別在於私人保險有保額/保險項目,健保一但中斷投保採給付項目縮減
就算明擺的要針對中國籍也不能明講,因為要修成一個集體適用
只是修改過後罵最大聲的絕對不會是中國商人/工人,台商/留學生/雙重國籍的幹的才大力

條文是看到不想再看,讀法律的有兩種人,一種是法匠另一種知法玩法
侯文詠以前講過一個笑話,他奶奶劃一個圈不准它離開這個圈,有天他自己畫畫在身上
只要不違背WTO/服貿的規範,單憑公平原則是綁不住修改其他條文
有沒有仔細去想我前頭說的"殺手澗",這單位可以是個肥缺,也可以保障台灣勞工權益
你應該知道工廠聘用外勞的規範吧,想從中國聘專家一兩個睜眼閉眼也可以釘死
服貿條文中有一個暗藏玄機,基本上不管那個行業都可以在對方地盤100%獨資
__________________

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舊 2014-04-06, 12:38 AM #7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不要問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