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umi
有沒有美國或是韓國的監督法律版本?!
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馬政府花多少心思在這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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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20就貼過一次別人的翻譯版本了
事實上 差不多
問題是在於何種情況下可以調閱
韓國是寫國會表決通過後申請
國內就比較寬鬆
只寫
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議方式跟立法
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溝通及諮詢
再審查或被查時 機密審議 就是說類似國防預算的不公開審議
另外就是國人保密的品格...
至於審議 韓國
第13條(批准同意之請求)
①政府在通商條約之簽署後,依據「大韓民國憲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應請求國會批准同意。
上面這邊找不到原文
WIKI的大韓民國憲法60-1條 則是寫有同意締結和批准權。
諮詢估狗翻譯後 與韓文同
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86%B2%E6%B3%95
所以可見憲法是訂的比較寬鬆
而法律定的比較嚴謹
這部分與部分人士說明相異
中華民國憲法目前只寫由總統同意
第38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63條則是寫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下列條文 則是事後補救的部分
第17條(通商條約上之權益確保)
政府在以因通商條約上之義務施行,判斷其將造成特定品目之國內被害難以恢復程度時,必須強行推動通商條約之修訂等多種對策方案。
有的就只說寫機密方式 這就跟本是扭曲了
很多人解讀中文起來真是很微妙@@
另外大家說沒有的利益迴避
實際上有
依第五條第二項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
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其實我國早已有一個相關的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