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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引用:
作者rainwens
就草案來看
基本上所謂的監督是行政部門自己監督自己,
立法部門只是被溝通跟諮詢的對象。
而立院的審查權還是跟現在一樣,只有涉及法律修正時才能審議,
未涉及法律一樣備查,沒辦法實質審查條文。

自督千遍也不厭倦
     
      
舊 2014-04-03, 05:3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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