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第六條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並向
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Ⅱ前項溝通、諮詢,如涉及機密事項,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議方式進行;未涉及機密而
事涉敏感不適合公開者,必要時得以秘密方式進行。


都簽完了
還要機密作啥?


第十四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
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
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備查也可以用機密方式處理
 
舊 2014-04-03, 02:39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udoya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