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段話沒被否認... 也列入正式紀錄...
若政府要說沒這回事, 是不是該出來自清了...
只要這段文字沒人自清否認, 任何人據以為服貿絕不可改理由, 已經夠充份..
最重要的: 服貿不能改的說法是錯的... 都還沒生效為何不能改? 不可重啟談判?
南韓的FTA有沒談判破裂的? 有沒被國會退回再談的?
現在有問題不先談好, 等生效後出問題再來廢? 這是什麼邏輯?
連離婚都不是這樣玩的, 還國際簽訂的協定哩!
婚前有問題有疑慮不談清楚, 上了再說? 國際協定更是嚴重的事..
採用這種態度去簽訂? 辦家家酒是嗎? 簽好玩的?
除非台灣自己過於弱智白癡, 連道理邏輯都不通, 否則剩下理由只有一個..
中國不許? 只有這個理由吧? (如果是台灣過於弱智白癡, 服貿這等大
事就不該由政府去談...)
如果中台兩國確實平等地位, 你中國憑什麼不許?
只有不平等條約或上對下宗主國對"下級"的命令才可以給這種"不准修改"
的條款吧?
不合理的事就該追究, 不是因為立場就要去否認常識該有的判斷...
總統大人被老共押著簽服貿,也許是真, 所以根本不敢說不!
但你我不一樣, 我們有權也該質疑為什麼有不准修改這麼莫名其妙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