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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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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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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那可以包圍交流道一星期,連etc一次搞定
舊 2014-04-02, 08:04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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