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lee
我看到談話性節目對佔立法院為何不驅趕,入侵行政院卻趕人,他們是這樣解說的,第6條之一的地區並沒有包括立法院,何況國會議長也沒有意見
據說當時的立法精神是立法院是民意機構,給老百姓陳情的地方,所以沒有列入第6條之內
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