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是行政院動用保安警察執行驅離的法源依據,但行政院並沒有被佔領成功,
現在的問題是行政權力最高的代表認為抗議學生涉犯強佔公署等罪,
那在目前的情況下只能認為是指學生目前所佔領的立法院議事廳,這是府方的見解跟說法。
我個人對府方說詞的意見就如前所述,哪一方聽起來比較合理就各自解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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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媒體報導說,有四位民眾向檢方告發學生佔領立法院,檢方已經受理分案偵辦中..
不知是用何法條來告發?也許不必執著強佔公署這四個字,事實上,行政院和立法院內部的確有公物被毀壞,是否能像學生說應該由立委諸公來賠算是贖罪?有這種法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