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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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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clee
我看到談話性節目對佔立法院為何不驅趕,入侵行政院卻趕人,他們是這樣解說的,第6條之一的地區並沒有包括立法院,何況國會議長也沒有意見
據說當時的立法精神是立法院是民意機構,給老百姓陳情的地方,所以沒有列入第6條之內



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這是行政院動用保安警察執行驅離的法源依據,但行政院並沒有被佔領成功,
現在的問題是行政權力最高的代表認為抗議學生涉犯強佔公署等罪,
那在目前的情況下只能認為是指學生目前所佔領的立法院議事廳,這是府方的見解跟說法。

我個人對府方說詞的意見就如前所述,哪一方聽起來比較合理就各自解讀了。
舊 2014-04-02, 06:58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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